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707號
KSDV,103,司促,23707,201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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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707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童國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肆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童國雄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6,216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822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405元整。(四)雜項
  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
  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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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