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644號
債 權 人 釋松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饒瑞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利息起算日為84年12月25日之依據(所提本票到期日均
為84年12月31日)。
二、債務人饒瑞蓮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