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644號
KSDV,103,司促,23644,2014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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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644號
債 權 人 釋松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饒瑞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利息起算日為84年12月25日之依據(所提本票到期日均
  為84年12月31日)。
二、債務人饒瑞蓮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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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