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637號
KSDV,103,司促,23637,2014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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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63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何擇良
代 理 人 蔡金就
債 務 人 潘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一月十二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二五二計算之利息,及依逾期利息部分按百分之三點二五二
  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
  七計算之利息,及依逾期利息部分按百分之三點五四七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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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