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63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何擇良
代 理 人 蔡金就
債 務 人 潘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一月十二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二五二計算之利息,及依逾期利息部分按百分之三點二五二
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
七計算之利息,及依逾期利息部分按百分之三點五四七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