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620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農正鮮有限公司、翟立憫、翟自屏、蘇麗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農正鮮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依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資料查詢,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翟自屏)。
二、債務人農正鮮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翟立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翟自屏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蘇麗芬(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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