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620號
KSDV,103,司促,23620,2014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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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620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農正鮮有限公司翟立憫翟自屏蘇麗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農正鮮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依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資料查詢,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翟自屏)。
二、債務人農正鮮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翟立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翟自屏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蘇麗芬(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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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農正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