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523號
債 權 人 黃秋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駱金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如係依票據關係
請求,應提出票號KAO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 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且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如
係依其他債權債務關係,依民法第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之
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