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523號
債 權 人 黃秋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駱金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如係依票據關係
請求,請提出本票影本。如係主張借款關係,按應付利息之
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03 條、第233 條定有明文
)。
二、債務人駱金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