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522號
KSDV,103,司促,23522,2014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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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522號
債 權 人 黃秋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孟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1年8月24日及利率為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楊孟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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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