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522號
債 權 人 黃秋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孟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1年8月24日及利率為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楊孟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