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212號
KSDV,103,司促,23212,201406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212號
債 權 人 蘇宏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培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羅培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一個
  月內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