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207號
KSDV,103,司促,23207,201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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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20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莊勝喬
債 務 人 至冠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建蓉

債 務 人 張明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貳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九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㈡新台幣陸拾捌萬肆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四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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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至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