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07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羅世英
債 務 人 柯美朱
一、債務人羅世英、柯美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仟貳佰
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柒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三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羅世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壹佰零捌元,
及其中新台幣玖萬零捌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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