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048號債 權 人 魏珮伊即晟谷工程行債 務 人 謝士松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士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500元。二、債務人謝士松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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