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048號
KSDV,103,司促,23048,2014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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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048號
債 權 人 魏珮伊即晟谷工程行
債 務 人 謝士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士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謝士松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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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