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963號
KSDV,103,司促,22963,201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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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96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邱南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陸佰貳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邱南榮於民國86年5月23日向聲請人申辦透支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622元。案
  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
  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
  ,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296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南榮  │自民國 09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210000│     │09月 02日  │      │點四五    │
│  │元  │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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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