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776號
KSDV,103,司促,22776,2014061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77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黃雪蓮
債 務 人 全美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祈旺

債 務 人 李林秋美
債 務 人 李姿瑩
債 務 人 李建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⑴新台幣肆佰貳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台
  幣玖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美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