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766號
債 權 人 喬安(Logico Jhoan Ybanez)
代 理 人 施吉安律師
債 務 人 張延興即高雄市私立偉仁老人養護中心
債 務 人 趙芳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壹仟玖佰貳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