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750號
KSDV,103,司促,22750,2014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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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75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林芊亨
債 務 人 驊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來義
債 務 人 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建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叁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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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驊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