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55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伍芳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玖仟叁佰伍拾玖元,及其
中新台幣叁萬玖仟伍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
收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收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
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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