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51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謝來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伍佰貳拾玖元,
及其中(一)新台幣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
算之利息,(二)新台幣肆萬壹仟叁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
之利息,(三)新台幣柒萬壹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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