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450號
債 權 人 謝耀宏
債 務 人 蔡佳宏
債 務 人 蔡金寊
債 務 人 蔡佩玲
債 務 人 蔡文瑀
債 務 人 蔡溫玉秀
債 務 人 蔡子建
債 務 人 蔡成
債 務 人 蔡子豪
債 務 人 蔡薽瑩
債 務 人 蔡進忠
債 務 人 蔡雅婷
債 務 人 林水治
債 務 人 蔡余金珠
債 務 人 蔡會春
債 務 人 蔡淑芬
債 務 人 張蔡素
債 務 人 莊昌龍
債 務 人 莊惠珍
債 務 人 楊鴻旌
債 務 人 蔡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七十九
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