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304號
KSDV,103,司促,22304,2014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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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30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力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永興

債 務 人 倪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叁萬叁仟叁佰叁
  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即借款人)力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
   10月15日,邀相對人李永興倪麗玲為連帶保證人簽立保
   證書,連帶保證相對人力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
   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之債務)及將來於保證書
   第一條所負之債務範圍內以新臺幣參仟陸佰萬元整為限額
   (含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
   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
   任。
  ㈡相對人(即借款人)力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2
   月18日,邀相對人李永興倪麗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借用新臺幣(以下同)共計300萬元正,民國106年2月18
   日到期,其中(一)225萬元借款期間按定儲利率指數加
   碼年利率2.137%按月計付利息,本金按月平均償還;(
   二)75萬元借款期間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355%
   按月計付利息,本金按月平均償還,上述借款遲延給付本
   金或利息時,除仍分別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
   信約定書第六、七條之情事,應視為全部到期。
  ㈢詎前開債務借款尚未到期,利息亦繳納至民國103年4月18
   日止,惟依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相對人
   力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業於103年5月9日因存款不足經通
   報拒絕往來,依據授信約定書第六條,應視為全部到期,
   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2,833,33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依法相對人應負清償責任。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230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力盈科技工│自民國103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212500│程有限公司│月18日起  │      │五一七    │
│  │0元  │、李永興、│      │      │       │
│  │   │倪麗玲  │      │      │       │
├──┼───┼─────┼──────┼──────┼───────┤
│ 002│新臺幣│力盈科技工│自民國103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708332│程有限公司│月18日起  │      │七三五    │
│  │元  │、李永興、│      │      │       │
│  │   │倪麗玲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力盈科技工│自民國103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2500│程有限公司│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李永興、│      │      │百分之十,逾期│
│  │   │倪麗玲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力盈科技工│自民國103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08332│程有限公司│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李永興、│      │      │百分之十,逾期│
│  │   │倪麗玲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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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