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252號
KSDV,103,司促,22252,201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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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25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簡梁笑
債 務 人 簡銘建
債 務 人 簡嫈嫈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簡清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
  幣貳萬陸仟零貳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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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