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035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代 理 人 陳宏名
債 務 人 江鴻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陸拾壹萬玖仟零肆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三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