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864號
KSDV,103,司促,21864,201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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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86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魏伶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肆佰陸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魏伶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
  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
  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97,923元整。(二)利息計算
  :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444元整。(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以本金新臺幣97,92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10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
  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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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