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0年度,565號
TCEV,90,中小,565,200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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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五六五號
  原   告 台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陸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以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九 十年一月十五日,票號為PA0000000,面額為新台幣(下同)二萬二千 三百九十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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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