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566號
KSDV,103,司促,21566,201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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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56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務 人 潘珍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肆佰柒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
  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珍貞於一○二年二月七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
    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
    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
    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以參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以肆佰元,延滯第三月以伍佰元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潘珍貞自一○二年六月至一○二年十月共消費簽
    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肆佰壹拾肆元,但於一○三年二月
    十二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
    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貳仟零陸拾伍元,以上共計新
    臺幣壹拾參萬玖仟肆佰柒拾玖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
    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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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