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42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代 理 人 張雅淳
債 務 人 羅時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時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各期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各期之金額及年、月、
日。
二、債務人羅時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