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361號
KSDV,103,司促,21361,2014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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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36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債 務 人 楊克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捌仟肆佰捌拾元。
  (二)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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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