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216號
KSDV,103,司促,21216,201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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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2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吳懿嘉
債 務 人 劉信福
債 務 人 吳秀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零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懿嘉於民國97年間邀同債務人劉信福
  吳秀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2筆,共計新臺幣4萬5,253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共分2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
  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懿嘉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3萬7,806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
  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信福
  吳秀慧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121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秀慧、吳│自民國99年0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37806 │懿嘉、劉信│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福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秀慧、吳│自民國99年0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7806 │懿嘉、劉信│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福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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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