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184號
債 權 人 王渝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翠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之依據及請求金額新臺幣叁萬元
之計算方式。
三、釋明債務人鍾翠芬之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定有明文)。
四、債務人鍾翠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