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184號
KSDV,103,司促,21184,201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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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184號
債 權 人 王渝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翠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之依據及請求金額新臺幣叁萬元
  之計算方式。
三、釋明債務人鍾翠芬之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定有明文)。
四、債務人鍾翠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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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