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629號
債 權 人 郭碧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謝金對、黃惠宗、黃惠峰、黃靜觀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之聯絡電話,俾利案件之進行。
二、釋明正確之繼承人為何(依台端所提出戶籍謄本觀之,其中
債務人黃惠宗已於民國93年7月4日死亡,請將原列為債務人
黃惠宗之部分具狀撤回)。
三、按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
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台端主張被繼承人黃
櫻賜係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間死亡,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請具狀更正為「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櫻賜所得之
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以符法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