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570號
債 權 人 黃曲伶
債 務 人 邱旺昇
債 務 人 陳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㈡新台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