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691號
債 權 人 王宥媗
債 務 人 贏龍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順宗
人
債 務 人 徐文瑞
債 務 人 呂姵儀
債 務 人 贏鼎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慧哲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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