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3年度,41號
KSDV,103,勞執,41,201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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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沈丁旺 
相 對 人 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經調解委員會就聲請人及相對人所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所載:「勞資雙方合意以新台幣玖拾萬元作為給付勞方退休金之給付」之調解成立內容,就其中之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為相對人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勞工 ,相對人積欠伊退休金,因而於民國102 年11月26日,與相 對人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達成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同意自 同年12月5 日起,分6 期按月於每月5 日給付伊新台幣(下 同)15萬元,合計90萬元,迄今已全部到期,但相對人僅給 付80萬元,尚有10萬元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聲請就尚餘 之10萬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 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 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 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前經調解委員會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聲請意旨所示調解方案,並經勞資 爭議雙方同意而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 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 僅給付80萬元,尚有10萬元屆期未依約給付,聲請就上開調 解成立內容之未付款項,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上開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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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