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黃孟仕
林孟緯
林亞頡
林亞醇
兼上二人 林孟經
法定代理人
上五人共同 王伊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
複代理人 詹秉達律師
被 告 柯明宏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胡詩梅律師
吳秋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