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聖雄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錦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5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3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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