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707號
KSDV,102,訴,707,20140623,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聖雄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錦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5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3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1/1頁


參考資料
甲錦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