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8號原 告 郭勝家訴訟代理人 陳炎煌被 告 張連進被 告 郭李美花被 告 林李菊枝被 告 張正信訴訟代理人 侯曉嵐被 告 張正盛被 告 張志城被 告 張蔡丹被 告 孫清山被 告 張宏楠被 告 劉楊梅被 告 尤登宏被 告 李松河被 告 李清吉被 告 李維森被 告 李清風被 告 李清榮被 告 李清華被 告 吳翊禎被 告 吳志明被 告 吳惠玲被 告 吳昀臻被 告 張旻晉兼前列張宏楠、張旻晉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城被 告 郭勝添被告張傳之承受訴訟人 張瑞森 張瑞霓 張秀琴 林張玉鳳 張慶煌 張隆山 張隆全 張客宗 張克昌 張文隆 張銀雪 張銀綢被告張文河之承受訴訟人 張曾華紅 張明仁 張明安 張献瑞 張武得 吳張富美 張玉龍 許張貴美被告張盈鐘之承受訴訟人 張龍叁 張赺 王張秀香 張龍雄 張龍旺 張碧施 張春貴 張春秋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漢明被告張清涼之承受訴訟人 陳張翠鶴 張翠松 尹張翠竹 張翠香兼前列陳張翠鶴、張翠松、尹張翠竹、張翠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躍昇被告張清涼之承受訴訟人 張躍宗 李亮興 李淑蓮 張林緞 張耀崑 林張惠玲 張惠美 張云甄 張献憶 張惠蓉 張惠娜 張惠恩 張林春 張聰瑜 張淑慧 張淑珊 張淑君 黃祺甯 黃秋萍 黃郁蘭 黃引璋 黃良杰 黃永祺被告張百章之承受訴訟人 張秋基 張秋敏 張秋容 張順憲 張順景被告張茂林之承受訴訟人 張國輝 張國基 張淑英 張淑芬 張忠雄 張孝雄 黃惠瑩 黃元建 黃玫茹 黃元洪 張美玲 張美珍被告張鉗在與張武田之承受訴訟人 張新健 張美津 陳張準被告張榮森之承受訴訟人 張富倫 張雅筑 張書猛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9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三行中之附表二即分配表編號B 「張志成」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志城」。 理 由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頂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有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並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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