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88號
KSDV,102,訴,288,201406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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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   告 郭勝家
訴訟代理人 陳炎煌
被   告 張連進
被   告 郭李美花
被   告 林李菊枝
被   告 張正信
訴訟代理人 侯曉嵐
被   告 張正盛
被   告 張志城
被   告 張蔡丹
被   告 孫清山
被   告 張宏楠
被   告 劉楊梅
被   告 尤登宏
被   告 李松河
被   告 李清吉
被   告 李維森
被   告 李清風
被   告 李清榮
被   告 李清華
被   告 吳翊禎
被   告 吳志明
被   告 吳惠玲
被   告 吳昀臻
被   告 張旻晉
兼前列張宏楠張旻晉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城
被   告 郭勝添
被告張傳之
承受訴訟人 張瑞森
      張瑞霓
      張秀琴
      林張玉鳳
      張慶煌
      張隆山
      張隆全
      張客宗
      張克昌
      張文隆
      張銀雪
      張銀綢
被告張文河之
承受訴訟人 張曾華紅
      張明仁
      張明安
      張献瑞
      張武得
      吳張富美
      張玉龍
      許張貴美
被告張盈鐘之
承受訴訟人 張龍叁
      張赺
      王張秀香
      張龍雄
      張龍旺
      張碧施
      張春貴
      張春秋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漢明
被告張清涼之
承受訴訟人 陳張翠鶴
      張翠松
      尹張翠竹
      張翠香
兼前列陳張翠鶴張翠松尹張翠竹張翠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躍昇
被告張清涼之
承受訴訟人 張躍宗
      李亮興
      李淑蓮
      張林緞
      張耀崑
      林張惠玲
      張惠美
      張云甄
      張献憶
      張惠蓉
      張惠娜
      張惠恩
      張林春
      張聰瑜
      張淑慧
      張淑珊
      張淑君
      黃祺甯
      黃秋萍
      黃郁蘭
      黃引璋
      黃良杰
      黃永祺
被告張百章之
承受訴訟人 張秋基
      張秋敏
      張秋容
      張順憲
      張順景
被告張茂林之
承受訴訟人 張國輝
      張國基
      張淑英
      張淑芬
      張忠雄
      張孝雄
      黃惠瑩
      元建
      玫茹
      元洪
      張美玲
      張美珍
被告張鉗在與張武田之
承受訴訟人 張新健
      張美津
      陳張準
被告張榮森之
承受訴訟人 張富倫
      張雅筑
      張書猛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9日所為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三行中之附表二即分配表編號B 「張志成」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志城」。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頂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有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並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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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