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90號原 告 張簡華偉訴訟代理人 張簡欣柔 鄭美月被 告 張簡茂春 張簡麟兼前列一人 張簡茂治訴訟代理人 號被 告 張簡茂榆訴訟代理人 張簡榕繕被 告 張簡英圳訴訟代理人 張簡枝財被 告 張簡英祿 張簡英林 張簡信惠 張簡坤章 張簡秋良 謝張簡淑梅 張簡欽雄 張簡定宸 張簡賜美 王張簡賜蘭 張簡賜品 張簡賜卿受告知人 張簡榕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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