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190號
KSDV,102,訴,2190,2014061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90號
原   告 張簡華偉
訴訟代理人 張簡欣柔
      鄭美月
被   告 張簡茂春
      張簡麟
兼前列一人 張簡茂治
訴訟代理人       號
被   告 張簡茂榆
訴訟代理人 張簡榕繕
被   告 張簡英圳
訴訟代理人 張簡枝財
被   告 張簡英祿
      張簡英林
      張簡信惠
      張簡坤章
      張簡秋良
      謝張簡淑梅
      張簡欽雄
      張簡定宸
      張簡賜美
      王張簡賜蘭
      張簡賜品
      張簡賜卿
受告知人  張簡榕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