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27號
原 告 周劉金葉
訴訟代理人 周惠萍
陳慧博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林寬一
吳信隆
被 告 陳純美即陸曉蘭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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