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746號
KSDV,102,訴,1746,20140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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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46號
上 訴 人 陳郭美華
即 被 告 陳文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9 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3 年5 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882元,此裁定已於同年5 月16 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存 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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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