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0年度,305號
TCEV,90,中小,305,200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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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О五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乙○○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六二八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八十九年度附民緝字第一三號),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參佰零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在其當時工作場所即台中市○○路○段一五 六號二樓之一心牛排館洗手間內,見訴外人即其同事陳富淑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託公司)VISA信用卡(卡號:00000 00000000000號)一張遺失於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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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