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08號原 告 曾再興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被 告 郭斌隆 郭江山 郭英俊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佩諭律師 洪梅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證尚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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