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608號
KSDV,102,訴,1608,201406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08號
原   告 曾再興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郭斌隆 
      郭江山 
      郭英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佩諭律師
      洪梅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證尚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