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0年度,285號
TCEV,90,中小,285,200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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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八五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貳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向原告清償消費款,如逾期應給付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至 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止共計消費記帳新台幣(下同)七萬五千八百八十三元,未 依約定日即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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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