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蔡文祥
訴訟代理人 李春輝律師
吳任偉律師
被 上訴人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訴訟代理人 楊承運
余忞學
劉韋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6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案由欄第二行關於「本院100 年度雄簡字第2449號第一審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0 年度雄簡字第2448號第一審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鄭峻明
法 官 洪培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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