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高伯玉
郭侯月桃
上列被告因湮滅證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9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高伯玉、郭侯月桃因湮滅證據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郭高伯玉、郭侯月桃於準備程序中均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