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莫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
字第1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缺角撲克牌伍張及現金新臺幣柒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而扣案之撲克牌1副、缺角撲 克牌5張及現金新臺幣(下同)700元,因屬被告所有,且係 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莫淑惠因涉犯賭博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46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前開案件扣得撲克牌1副、缺角撲克牌5張及現金700元,分 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是依刑法第266條第2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