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0年度,147號
TCEV,90,中小,147,200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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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彩繪生活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庚榮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張越舜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伍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為坐落台中縣大雅鄉○○路○段一八九號「彩繪生活」社區大樓之住戶管理 委員會,被告為該大樓三樓三A住戶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依法有繳交管理費之 義務,惟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止共積欠管理費用新台幣(下 同)三萬零九百六十六元尚未繳納(管理費計算方式係以每坪二十五元乘以三十 五點三九坪再乘上三十五個月),且屢經原告催告仍未予給付,爰訴請被告給付 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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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