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2339號
KSDM,103,簡,2339,201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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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皇閔
選任辯護人 洪仁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475
7 號、101 年度偵字第14371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2596號),爰不依通
常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皇閔犯如附表一所示之重利罪,共叁拾肆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8 、10、11、12、17、20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王皇閔基於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各別重利犯意,自稱「陳 先生」,在報紙分類廣告或路邊告示,張貼「來就借、小額 借款、二胎短期週轉」小廣告,並以其所持用之電話號碼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經營地下錢莊,對外表示經營放款業務 ,而趁如附表一所示之吳錦福等人急迫、需錢孔急之際,以 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貸與金錢,藉此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 重利。並以其不知情之配偶許珮真所申設之大眾商業銀行大 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及不知情之姐王素筠( 均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台中向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做為收取本息 之用。嗣經警持搜索票,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中午12時30 分,搜索王皇閔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 弄0 號 居所,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二編號2 、8 、10、11、12、17 、20所示供上開放款所用之行動電話、空白本票、空白讓渡 書、空白借據、印泥、借款人名冊、放款廣告等物,許珮真 等人所有如附表二編號3 、4 、5 、6 、7 、13、14、18所 示與本案相關之借據、謄本、土地設定書、存摺等物,以及 如附表二編號1 、9 、15、16、19所示與本案無關之物,始 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皇閔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 院審易字卷二第74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雅文、吳錦福孔麗眉、曾建茂劉松瓚、黃小娥、程寶滿、楊碧珠、劉 泉湧、張瑞德、林鈺筠楊英春林正道劉珍英、邱寶麟 、李承翰、劉映妏劉志榮廖崑林尤美玲王瑜中、王 灯城、林春鶴於警偵時、周黃坤進曾添寶、洪振嘉、陳浰 敏、陳苙榛、呂澂、柯亦欣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見警一卷第51頁至第56頁、第61頁至第63頁、第65頁至第75 頁、第84頁至第86頁、第89頁至第95頁、第101 頁至第112 頁、第121 頁至第123 頁、第126 頁至第136 頁、第143 頁 至第154 頁、第176 頁至第179 頁、第191 頁至第202 頁、 第221 頁至第245 頁、第249 頁至第253 頁、第255 頁至第 288 頁);復有大眾商業銀行大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向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100 年8 月31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2 份在卷可稽(見警一卷第325 頁至第438 頁)、 並有如附表二編號2 、8 、10、11、12、17、20所示供上開 放款所用之行動電話、空白本票、空白讓渡書、空白借據、 印泥、借款人名冊、放款廣告等物,許珮真等人所有如附表 二編號3 、4 、5 、6 、7 、13、14、18所示與本案相關之 借據、謄本、土地設定書、存摺等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出 於任意性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 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為前揭重利之行為後,刑法 第344 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於103 年6 月20日 生效,修正前之刑法第344 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 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之規定則提高法定刑,修正為:「乘他人急迫、 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 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比較新舊法結果, 修正後之規定明顯較不利於被告。依前揭說明,本件應依被 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處斷。
四、次按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306號民事判例所示見解,自貸與 金額中預扣利息,該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不能認為貸 與之本金額之一部(該判例雖係就折扣交付貸與金額而言, 但不問為折扣交付或預扣利息,均屬民法第206 條所謂之巧 取利益,見該條立法理由)。而利息先扣之消費借貸,如約 定償還之數額未超過實支數額及依實支數額按法定最高限額 利率計算利息之總和,固尚非法所不許,但其據以計算利息 之本金,亦係以實支數為準而非以虛數(即約定之償還額) 為準,故利息先扣之消費借貸,其貸與之本金額應以利息預



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最高法院63年第6 次民庭 會議決議(三)參照)。準此,本件被告貸與如附表一所示 被害人之金額,應以被害人實際收受之款項為準,而依各該 被害人所貸得之款項、約定本利償還之方式計算後(詳細數 額及計算式詳如附表一所示),本件被告收取之利息,明顯 高於目前社會一般債務之利息,被告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利 息各與原本顯不相當乙節,均堪認定。是核被告所為,均係 犯修正前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被告於100 年4 月8 日至 同年月30日間放款與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被害人尤美玲2 次,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時間密接、借貸之金 額及利息計算方式均相同,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 為,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另被告放款與如附表二編號 8 、10所示之被害人,其時間已相隔多月,客觀上難認係接 續犯,附此敘明。另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34罪,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正值中壯之年,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 徑賺取所得,而乘他人急迫之際貸以金錢,預定苛刻利息條 件,進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對社會經濟秩序及借 款人之生計均有負面影響,所為誠屬非是;惟念及其於本院 審理時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所貸予之金額及收取之 利息均非甚鉅,亦未見有暴力討債之舉動,並已與附表一編 號1 至13、15至17、19至20、21至23、25至30所示之24位被 害人達成和解並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並為被告請求從輕 量刑及給予緩刑機會等語(見本院審易卷一第211 頁至第 228 頁調解筆錄、第60頁至第81頁和解書),暨衡其素行、 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 、27所示罪行, 其犯罪時間均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經核符合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均應減為 有期徒刑1 月,併諭知同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末按刑法修 正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 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 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是定其刑期時,除仍應就各 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 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 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 、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 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



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倘違背 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著有96年度 臺上字第7583號判決意旨參照)。復以,行為人以類似方法 為相同犯罪多次時,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 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又 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 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故以隨罪數增加遞 減其刑罰之方式,當即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 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本院考量被告就其所犯,全然 坦認,且係以類似方式實施犯罪,及其犯罪之次數及犯罪時 間之密接程度,爰就其上開所犯罪行,酌以上揭多數犯罪責 任遞減原則,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另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茲念 其犯後均坦承犯行,並與本案其中26位被害人均達成和解、 獲得被害人等之原諒乙情,已如前述,足見被告已有悔意, 且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表示被告目前經濟狀況不佳、家中有 中度精神障礙之62歲母親及中度精神障礙之41歲弟弟需要扶 養照顧,亦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全民健康保險證明卡 、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各2 份在卷可佐(見本院 審易卷一第56頁、57頁),堪認被告經此偵、審及刑之宣告 程序,當已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前 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 啟自新。又斟酌被告上開犯罪情狀,為擔保其日後確實尊重 法治,本院認於緩刑宣告外,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乃併 諭知被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萬元,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 目的。
六、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8 、10、11、12、17、20所示之物, 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見本院審易卷二第75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宣告沒收。又附表二其餘扣案之物,或非被告所有、 或無事證認與本案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七、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 2 條第1 項前段、第344 條(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8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 1 項第2 款、第2 項第4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判決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修正前)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借款人│借款時間、地│借款金額(新臺幣)、計息│主文 │
│號│(被害│點 │方式週年利率【(四捨五入│ │
│ │人) │ │至小數點後第2 位)】 │ │
├─┼───┼──────┼────────────┼────────┤
│1 │吳錦福│於96年11月26│借款50,000元,預扣利息5,│王皇閔犯重利罪,│
│ │ │日,在高雄縣│000 元,實際交付45,000元│處有期徒刑貳月,│
│ │ │林園鄉(現改│,每10日為1 期,每期繳交│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制為高雄市林│利息5,000 元。(計算式:│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園區,下同)│5,000/45,000/10*365 ≒4.│日。扣案如附表二│
│ │ │鳳林西路「林│06換算週年利率為406%) │編號2 、8 、10、│
│ │ │義超代書」事│ │11、12、17、20所│
│ │ │務所 │ │示之物,均沒收。│
├─┼───┼──────┼────────────┼────────┤
│2 │孔麗眉│於98年7 、8 │借款10,000元,預扣利息1,│王皇閔犯重利罪,│
│ │ │月間某日,在│000 元,實際交付9,000元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屏東縣萬巒鄉│,每10日為1 期,每期繳交│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新平路6 號 │利息1,000 元。(計算式:│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1,000/9,000/10*365≒4.06│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換算週年利率為406%) │編號2 、8 、10、│
│ │ │ │ │11、12、17、20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3 │曾建茂│於100 年2 月│借款30,000元,預扣利息 │王皇閔犯重利罪,│
│ │ │間某日,在高│2,000 元,實際交付28,500│處有期徒刑貳月,│
│ │ │雄市大寮區台│元,每30日為1 期,每期繳│如易科罰金,以新│




│ │ │88快速道路下│交利息4,000 元。(計算式│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附近 │:4,000/28,500/30*365 ≒│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1.71換算週年利率為171%)│編號2 、8 、10、│
│ │ │ │ │11、12、17、20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4 │劉松瓚│於96年9 月間│借款80,000元,預扣利息8,│王皇閔犯重利罪,│
│ │ │某日,在高雄│000 元,實際交付7,200 元│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市立小港醫院│,每10日為1 期,每期繳交│如易科罰金,以新│
│ │ │門口前 │利息8,000 元。(計算式:│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8,000/72,000/10*365 ≒4.│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06換算週年利率為406%) │編號2 、8 、10、│
│ │ │ │ │11、12、17、20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5 │黃小娥│於95年12月間│借款20,000元,未預扣利息│王皇閔犯重利罪,│
│ │ │某日,在高雄│,實際交付20,000元,每30│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市林園區東林│日為1 期,每期繳交利息2,│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西路附近 │000 元。(計算式:2,000/│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20,000/30*365 ≒1.22換算│日,減為有期徒刑│
│ │ │ │週年利率為122%) │壹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附表二編號2 、8 │
│ │ │ │ │、10、11、12、17│
│ │ │ │ │、20所示之物,均│
│ │ │ │ │沒收。 │
├─┼───┼──────┼────────────┼────────┤
│6 │程寶滿│於96年12月間│借款20,000元,預扣利息3,│王皇閔犯重利罪,│
│ │ │某日,在高雄│000 元,實際交付17,000元│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市大寮區力行│,每10日為1 期,每期繳交│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路199 巷9 號│利息3,000 元。(計算式:│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3,000/17,000/10*365 ≒6.│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44換算週年利率為644%) │編號2 、8 、10、│
│ │ │ │ │11、12、17、20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7 │周黃坤│於97年2 月間│借款200,000 元,預扣利息│王皇閔犯重利罪,│
│ │進 │某日,在高雄│30,000元,實際交付170,00│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市林園區頂厝│0 元,每15日為1 期,每期│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路91號 │繳交利息30,000元。(計算│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式:30,000/170,000/15*36│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5≒4.29換算週年利率為429│編號2 、8 、10、│
│ │ │ │%) │11、12、17、20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8 │楊碧珠│①於97年7 月│借款10,000元,預扣利息2,│王皇閔犯重利罪,│
│ │ │間某日,在屏│000 元,實際交付8,000元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東縣萬巒鄉萬│,每10日為1 期,每期繳交│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巒大橋 │利息1,000 元。(計算式:│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1,000/8,000/10*365≒4.56│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換算週年利率為456%) │編號2 、8 、10、│
│ │ │ │ │11、12、17、20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②於98年7 月│借款10,000元,預扣利息2,│王皇閔犯重利罪,│
│ │ │間某日,在屏│000 元,實際交付8,000元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東縣萬巒鄉萬│,每10日為1 期,每期繳交│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巒大橋 │利息1,000 元。(計算式:│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1,000/8,000/10*365≒4.56│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換算週年利率為456%) │編號2 、8 、10、│
│ │ │ │ │11、12、17、20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9 │劉泉湧│於96、97年間│借款30,000元,預扣利息2,│王皇閔犯重利罪,│
│ │ │某日,在高雄│700 元,實際交付27,300元│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市鳳山區中崙│,每30日為1 期,每期繳交│如易科罰金,以新│
│ │ │二路580 巷18│利息2,700 元。(計算式:│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號5 樓樓下 │2,700/27,300/30*365 ≒1.│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20換算週年利率為120%) │編號2 、8 、10、│
│ │ │ │ │11、12、17、20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10│張瑞德│①於97年6 月│借款20,000元,預扣利息3,│王皇閔犯重利罪,│
│ │ │間某日,在高│000 元,實際交付17,000元│處有期徒刑貳月,│
│ │ │雄市林園區東│,每15日為1 期,每期繳交│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林西路 │利息3,000 元。(計算式:│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3,000/17,000/15*365 ≒4.│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29換算週年利率為429%) │編號2 、8 、10、│
│ │ │ │ │11、12、17、20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②於98年5 月│借款20,000元,預扣利息2,│王皇閔犯重利罪,│
│ │ │間某日,在高│000 元,實際交付18,000元│處有期徒刑貳月,│
│ │ │雄市林園區溪│,每10日為1 期,每期繳交│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洲二路255 巷│利息2,000 元。(計算式:│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18弄4 號 │2,000/18,000/10*365 ≒4.│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06換算週年利率為406%) │編號2 、8 、10、│
│ │ │ │ │11、12、17、20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③於99年8 月│借款30,000元,預扣利息3,│王皇閔犯重利罪,│
│ │ │間某日,在高│000 元,實際交付27,000元│處有期徒刑貳月,│
│ │ │雄市林園區某│,每15日為1 期,每期繳交│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處 │利息3,000 元。(計算式:│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3,000/27,000/15*365 ≒2.│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70換算週年利率為270%) │編號2 、8 、10、│
│ │ │ │ │11、12、17、20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④於100 年3 │借款40,000元,預扣利息4,│王皇閔犯重利罪,│
│ │ │月間某日,在│000 元,實際交付36,000元│處有期徒刑貳月,│
│ │ │高雄市林園區│,每15日為1 期,每期繳交│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林園北路某85│利息4,000 元。(計算式:│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度C │4,000/36,000/15*365 ≒2.│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70換算週年利率為270%) │編號2 、8 、10、│
│ │ │ │ │11、12、17、20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11│曾添寶│於99年5 月間│借款380,000 元,未預扣利│王皇閔犯重利罪,│
│ │ │某日,在高雄│息,實際交付380,000 元,│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市大寮區台88│每30日為1 期,每期繳交利│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快速道路下附│息13,000元及本金10,000元│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近 │。(計算式:13,000/380,0│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00/30*365 ≒0.416 換算週│編號2 、8 、10、│
│ │ │ │年利率第1 期為41.6% ,並│11、12、17、20所│
│ │ │ │隨本金每月攤還利息逐月增│示之物,均沒收。│
│ │ │ │加) │ │
├─┼───┼──────┼────────────┼────────┤
│12│洪振嘉│於97年12月間│借款50,000元,預扣利息5,│王皇閔犯重利罪,│




│ │ │某日,在高雄│000 元,實際交付45,000元│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市林園區王功│,每15日為1 期,每期繳交│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國小 │利息5,000 元。(計算式:│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5,000/45,000/15*365 ≒2.│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70換算週年利率為270%) │編號2 、8 、10、│
│ │ │ │ │11、12、17、20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13│林鈺筠│於98年9 月間│借款30,000元,預扣利息3,│王皇閔犯重利罪,│
│ │ │,在高雄市苓│000 元,實際交付27,00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雅區「大遠百│元,每10日為1 期,每期繳│如易科罰金,以新│
│ │ │」百貨公司附│交利息3,000 元。(計算式│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近 │:3,000/27,000/10*365 ≒│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4.06換算週年利率為406%)│編號2 、8 、10、│
│ │ │ │ │11、12、17、20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14│柯亦欣│於100 年7 月│借款30,000元,預扣利息3,│王皇閔犯重利罪,│
│ │ │間某日,在高│000 元,實際交付27,000元│處有期徒刑貳月,│
│ │ │雄市鼓山區瑞│,每10日為1 期,每期繳交│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豐街151 巷11│利息3,000 元。(計算式:│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之1 號2 樓附│3,000/27,000/10*365 ≒4.│日。扣案如附表二│
│ │ │近 │06換算週年利率為406%) │編號2 、8 、10、│
│ │ │ │ │11、12、17、20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15│楊英春│於98年12月間│借款20,000元,預扣利息1,│王皇閔犯重利罪,│
│ │ │某日,在屏東│800 元,實際交付18,200元│處有期徒刑貳月,│
│ │ │縣新園鄉弘農│,每15日為1 期,每期繳交│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路20之1 號 │利息1,800 元。(計算式:│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1,800/18,200/15*365 ≒ │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3.61換算週年利率為361%)│編號2 、8 、10、│
│ │ │ │ │11、12、17、20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16│林正道│於99年5 、6 │借款10,000元,預扣利息2,│王皇閔犯重利罪,│
│ │ │月間某日,在│000 元,實際交付8,000 元│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屏東縣新園鄉│,每15日為1 期,每期繳交│如易科罰金,以新│
│ │ │仙公廟國小附│利息2,000 元。(計算式:│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近 │2,000/8,000/15*365≒6.08│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換算週年利率為608% │編號2 、8 、10、│
│ │ │ │ │11、12、17、20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17│劉珍英│於99年7 月間│借款20,000元,預扣利息2,│王皇閔犯重利罪,│
│ │ │某日,在高雄│000 元,實際交付18,000元│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市前鎮區二聖│,每10日為1 期,每期繳交│如易科罰金,以新│
│ │ │一路206 巷6 │利息2,000 元。(計算式:│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號4 樓樓下 │2,000/18,000/10*365 ≒4.│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06換算週年利率為406%) │編號2 、8 、10、│
│ │ │ │ │11、12、17、20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18│陳浰敏│於100 年1 月│借款150,000 元,預扣利息│王皇閔犯重利罪,│
│ │ │間某日,在屏│15,000元,實際交付135,00│處有期徒刑參月,│
│ │ │東縣恆春鎮桓│0 元,每30日為1 期,每期│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公路1182號9 │繳交利息15,000元。(計算│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樓之2 │式:15,000/135,000/30*36│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5≒1.35換算週年利率為135│編號2 、8 、10、│
│ │ │ │%) │11、12、17、20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19│邱寶麟│於99年12月間│借款30,000元,預扣利息3,│王皇閔犯重利罪,│
│ │ │某日,在高雄│000 元,實際交付27,000元│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市林園區沿海│,每15日為1 期,每期繳交│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路國泰大樓附│利息3,000 元。(計算式:│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近 │3,000/27,000/15*365 ≒2.│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70換算週年利率為270%) │編號2 、8 、10、│
│ │ │ │ │11、12、17、20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0│李承翰│於100 年2 月│借款30,000元,預扣利息1,│王皇閔犯重利罪,│
│ │ │間某日,在高│800 元,實際交付28,200元│處有期徒刑貳月,│
│ │ │雄市林園區鳳│,每15日為1 期,每期繳交│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林路與林園北│利息900 元。(計算式:90│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路路口85度C │0/28,200/15*365 ≒0.78換│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算週年利率為78%) │編號2 、8 、10、│
│ │ │ │ │11、12、17、20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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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劉映妏│於100 年4 、│借款20,000元,預扣利息2,│王皇閔犯重利罪,│
│ │ │5 月間某日,│000 元,實際交付18,000元│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在高雄市林園│,每10日為1 期,每期繳交│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區沿海路一段│利息2,000 元。(計算式:│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303 小吃部│2,000/18,000/10*365 ≒4.│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06換算週年利率為406%) │編號2 、8 、10、│
│ │ │ │ │11、12、17、20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2│劉志榮│於100 年1 月│借款10,000元,預扣利息50│王皇閔犯重利罪,│
│ │ │間某日,在高│0 元,實際交付9,500 元,│處有期徒刑貳月,│
│ │ │雄市林園區王│每15日為1 期,每期繳交利│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公廟附近 │息500 元。(計算式:500/│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9,500/15*365≒1.28換算週│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年利率為128%) │編號2 、8 、10、│
│ │ │ │ │11、12、17、20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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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廖崑林│於100 年4 月│借款50,000元,預扣利息7,│王皇閔犯重利罪,│
│ │ │間某日,在高│500 元,實際交付42,500元│處有期徒刑貳月,│
│ │ │雄市前鎮區保│,每30日為1 期,每期繳交│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泰路、公正路│利息7,500 元。(計算式:│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口 │7,500/42,500/30*365 ≒2.│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15換算週年利率為215%) │編號2 、8 、10、│
│ │ │ │ │11、12、17、20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4│尤美玲│①於100 年4 │借款50,000元,預扣利息7,│王皇閔犯重利罪,│
│ │ │月8 日,在改│500 元,實際交付42,500元│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制前之高雄縣│,每15日為1 期,每期繳交│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政府(現改制│利息7,500 元。(計算式:│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為高雄市政府│7,500/42,500/15*365 ≒4.│日。扣案如附表二│
│ │ │鳳山行政中心│29換算週年利率為429%) │編號2 、8 、10、│
│ │ │,下同)前 │ │11、12、17、20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②於100 年4 │借款50,000元,預扣利息7,│ │
│ │ │月30日,在同│500 元,實際交付42,500元│ │
│ │ │上地點 │,每15日為1 期,每期繳交│ │
│ │ │ │利息7,500 元。(計算式:│ │
│ │ │ │7,500/42,500/15*365 ≒4.│ │




│ │ │ │29換算週年利率為429%) │ │
├─┼───┼──────┼────────────┼────────┤
│25│王瑜中│於100 年5 月│借款3,000 元,預扣利息3,│王皇閔犯重利罪,│
│ │ │9 日,在高雄│000 元,實際交付27,000元│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市旗津區海岸│,每20日為1 期,每期繳交│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公園 │利息3,000 元。(計算式:│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3,000/27,000/20*365≒2.0│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3換算週年利率為203%) │編號2 、8 、10、│
│ │ │ │ │11、12、17、20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6│呂 澂│於100 年7 月│借款40,000元,預扣利息4,│王皇閔犯重利罪,│
│ │ │1 日,在高雄│000 元,實際交付36,000元│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市苓雅區三多│,每15日為1 期,每期繳交│如易科罰金,以新│
│ │ │一路國際商工│利息4,000 元。(計算式:│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前 │4,000/36,000/15*365 ≒2.│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70換算週年利率為270%) │編號2 、8 、10、│
│ │ │ │ │11、12、17、20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7│陳雅文│於95年12月間│借款10,000元,預扣利息1,│王皇閔犯重利罪,│
│ │ │某日,在屏東│000 元,實際交付9,000元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縣萬巒鄉 │,每10日為1 期,每期繳交│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利息1,000 元。(計算式:│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1,000/9,000/10*365≒4.06│日,減為有期徒刑│
│ │ │ │換算週年利率為406%) │壹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附表二編號2 、8 │
│ │ │ │ │、10、11、12、17│
│ │ │ │ │、20所示之物,均│
│ │ │ │ │沒收。 │
├─┼───┼──────┼────────────┼────────┤
│28│林春鶴│於100 年8 月│借款20,000元,未預扣利息│王皇閔犯重利罪,│
│ │ │18日,在高雄│,實際交付20,000元,每30│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市林園區東林│日為1 期,每期繳交利息3,│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西路271 號前│000 元。(計算式:3,000/│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20,000/30*365 ≒1.83換算│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週年利率為183%) │編號2 、8 、10、│
│ │ │ │ │11、12、17、20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9│陳苙榛│100 年5 、6 │借款20,000元,預扣利息3,│王皇閔犯重利罪,│
│ │ │月間某日,在│000 元,實際交付17,000元│處有期徒刑貳月,│
│ │ │高雄市鳳山區│,每10日為1 期,每期繳交│如易科罰金,以新│
│ │ │立信街105 巷│利息3,000 元。(計算式:│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35弄10號 │3,000/17,000/10*365 ≒6.│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44換算週年利率為644%),│編號2 、8 、10、│
│ │ │ │待繳付利息3 個月後,每10│11、12、17、20所│
│ │ │ │日為1 期,每期繳交利息1,│示之物,均沒收。│
│ │ │ │000 元(計算式:1,000/17│ │
│ │ │ │,000/10*365=2.14換算週年│ │
│ │ │ │利率為214%) │ │
├─┼───┼──────┼────────────┼────────┤
│30│王灯城│於100 年7 月│借款30,000元,預扣利息4,│王皇閔犯重利罪,│
│ │ │間某日,在高│500 元,實際交付25,500元│處有期徒刑貳月,│
│ │ │雄市苓雅區中│,每30日為1 期,每期繳交│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山路、三多路│利息4,500 元。(計算式:│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口 │4,500/25,500/30*365 ≒2.│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15換算週年利率為215%) │編號2 、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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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