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2064號
KSDM,103,簡,2064,201406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0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毅凡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3 年度毒偵字第12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毅凡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後淨重共計貳點捌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個、空夾鏈袋伍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張毅凡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15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 101 年9 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詎仍不知悔改,竟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 年12月5 日22時許,在高雄 市○○○路000 號1 樓銀河電子遊戲場之廁所內,以將甲基 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23時36分許,員警 前往上址電子遊戲場內執行臨檢,張毅凡主動交付施用剩餘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含包裝袋2 只,驗前總淨 重共計2.832 公克、驗後淨重共計2.811 公克)、電子磅秤 1 個、空夾鏈袋5 個等物為警查扣,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 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 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
㈠被告張毅凡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02 年12 月1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 紀錄表(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 )各1 份。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臨檢紀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3 年4 月7 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 定書各1 份、扣案物照片5 張。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電子磅秤 1 個、空夾鏈袋5 個。
三、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定有明文。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01 年9 月13日執 行完畢釋放出所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在卷可佐,從而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



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洵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 ,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以行為人之 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觀察、勒戒後 ,不思徹底戒毒,竟猶犯本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應 非難。惟念施用毒品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 造成之危害並非直接,兼衡其於警詢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 度、家境勉持之經濟暨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之毒品成分經鑑明無訛 ,有上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 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 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袋部分,因與其上 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 品,一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磅秤1 個、空 夾鏈袋5 個,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供承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 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易詮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 毛重 │ 驗前淨重 │ 驗後淨重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7公克│1.060公克 │1.049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00公克│1.772公克 │1.762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共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27公克│2.832公克 │2.811公克 │
│ │(含包裝袋貳只)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