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3年度,92號
KSDM,103,審交附民,92,201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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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曾凉 
      曾綉理
      曾川峯
      曾建勝
      曾秀麗
      曾雀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方春意律師
被   告 羅炳鈞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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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