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03年度,6號
KSDM,103,審交訴,6,201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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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豐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170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豐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同案被告林世榮部分另依通常程序審結)。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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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