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3年度,15號
KSDM,103,交附民,15,201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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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李成進
被   告 蘇金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11號),經原告提
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黃奕超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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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